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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没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没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

(1)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家属所有的财产是指纯属于家属个人所有的财产,例如,婚前的个人财产。应有的财产,是指家庭共有财产中应属于家属的财产。

(2)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3)罚金可以分期缴纳(未来挣的钱也可以罚),还可以减免,但没收财产只能针对当下现有的财产,一次性执行而且不能减免。

适用方式。

(1)选科式,在罚金和没收财产中选择一种适用。例如,第267条规定,犯抢夺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并科式。第一,必须并科。在判处主刑时必须附加没收财产。例如,第383条规定,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第二,可以并科。在判处主刑时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例如,第113条规定,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财产刑的执行

(1)罚金和没收财产,由一审法院执行。

(2)执行顺序:先执行罚金,再执行没收财产。

(3)正当债务的偿还。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①该债务是判处财产刑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的部分不适用本规定。

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即犯罪人被执行财产刑后没有能力偿还正当债务。③经债权人请求。债权人不向法院请求,法院不用主动偿还。(依申请的行为)

④偿还的债务不能超过没收的财产范围。例如,甲欠乙50万元,又被法院判决没收30万元财产,乙可向法院申请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但数额不超过30万元。

财产刑的并罚。

第69条第3款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1)罚金的并罚。合并执行,对数个罚金的数额累计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2)没收财产的并罚。一是吸收处理:只要有一个没收全部财产,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二是并科处理:判决数个没收部分财产,都要执行,数额累计相加,执行总和数额。

(3)罚金与没收财产的并罚。如果一罪被判处罚金,另一罪被判处没收部分财产或者没收全部财产,不能用没收全部财产吸收罚金,要先执行罚金,再执行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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