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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如何传唤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划定》第1百7十3条划定:;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入行讯问。
律师姓名:王娇 执业证号:14419201411053374 联系电话:13631709093 电子邮箱:514986906@qq.com QQ/微信:514986906 联系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第一国际汇一城3号楼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