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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行政强制法——刑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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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讲座主讲:李健龙观众朋友大家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1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十1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我们请到的是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的李健龙律师做客我们的演播室,和我们1起交流下《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案例《行政强制法》作为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的行政程序立法“3部曲”,它的出台显得格外不顺利。从1999年的酝酿开始,经过2005年、2007年、2009年、2011年4月,再到2011年6月的5次审议,而且自2005年首次审议之后,多次审议都是在草案有可能被终止审议的关键节点,以再次提请审议的方式让法律案得以“激活”式延续、不致被废,最终经过长达12年之久《行政强制法》最终颁布实施。1主持问:请问李律师,我国制定《行政强制法》的目的什么?答:我国制定行政强制法的目的是,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主持问:行政强制具体包括那些行政那些范围呢?答: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所谓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3、主持问、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哪些种类?答、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行政强制法》第9条包括:(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4、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哪些种类?答、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依据《行政强制法》第十2条包括:(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5、假如我们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什么样的规定呢?答:首先,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其次,(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6、主持问、行政机关在查封、扣押时能扣押当事人的生活必备品吗?答,是不能扣押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2十3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7、被执行人在行政强制中享有什么样的权利?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谢谢,李律师,在的今天,“依法行政”应当是我们行政机关执法的根本原则,同时也希望被执行人能遵守法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朋友们下期见主讲:重庆峡律师事务所李健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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