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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可以从事哪些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东莞著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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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从事哪些对合伙企业不利的活动? 律师回答: 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对合伙人活动的限制,是为了维护全体合伙人共同的利益。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4十3条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1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4十4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不幸遇到1些比较棘手的法律问题,而您又有委托律师的想法,我们华律网有许多律师可以给你提供服务,并且我们华律还支持线上指定地区筛选律师,并且都有相关律师的详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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