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著名刑事律师——谈谈人民法院如何保证少年被告人获得辩护?东莞著名刑事律师——谈谈人民法院如何保证少年被告人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如何保证少年被告人获得辩护? 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月26日以法(研)发[1991]7号发布,自1991年2月1日起试行的《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划定》明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证少年被告人获得辩护。 少年法庭应当告知少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办署理人,除被告人自己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他辩护。 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少年被告人可以拒尽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
上一篇: 东莞著名刑事律师分析联营商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保外就医
下一篇: 东莞著名刑事律师谈谈劳动合同577
|